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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游客海底世界潜水撞上鲨鱼牙(转载)
内容: 东方早报记者 张凌 责任编辑 方梅兰
26岁的法籍华人大卫(化名)昨天下午在长风公园大洋海底世界体验与鲨共舞,由于没有向跟随的专业潜水教练做手势便自行上游,他被一条沙虎鲨的牙齿划过,头部近右耳处在医院缝了3针,大卫目前已无大碍,但他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长风公园时,大卫已经被送至医院。大洋海底世界内的游览秩序井然,来到鲨鱼池,这里依然是最聚集人气的地方,沙虎鲨、白鳍鲨、黑鳍鲨等200多条鲨鱼在5米多深的池内游来游去,一切显得很平静。体型庞大的沙虎鲨,不时张张大嘴,向人们炫耀自己满口100多颗三角利齿。
据事发后赶至鲨鱼池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下午15时40分左右,听说鲨鱼池有人被咬后,他就赶到现场,只见一名穿着潜水衣的男子头部右侧流着鲜血,已经被园方的专业潜水员救上岸,一旁还有受伤者的两个伙伴。这些游客都是来参加大洋海底世界潜水俱乐部的“与鲨共舞”项目的,当时共有3名游客共同下水,潜水员正在喂食。
该潜水俱乐部的负责人张先生介绍说,当时游客正好游在鲨鱼前面,鲨鱼突出的利牙碰到了该游客的头部右侧。当时俱乐部的潜水教练就陪同在一旁,发现状况后,立刻将他拉上水面。
陈亚真就是当时陪同在旁的潜水教练,他有9年潜水经验。据他说,大卫试图从池底潜上水面,按照规定,他应该先向陈亚真作手势,然后在专业潜水教练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后,陪同他一起潜上水面。但是,大卫当时没有作出手势,自行潜上,正好一条3.5米长的沙虎鲨游经他身边,牙齿碰到了他的头部。
“我以前也碰到过这样的情况,不少潜水爱好者在潜上水面时会忘记做手势而碰上鲨鱼。”陈亚真表示。
据园方介绍,该鲨鱼池内共有200多条鲨鱼,其中有7条沙虎鲨,最重的一条达500 斤,其他是一些小型的白鳍鲨和黑鳍鲨等。尽管沙虎鲨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但是经过海底世界3年的人工喂养,野性已经大大减退。潜水俱乐部也已经开办5年,深受喜欢刺激冒险的年轻人和外籍人士欢迎,只有专业潜水员在喂食中有被碰伤的事例,海底世界还从来没有发生过游客潜水被咬的事件。
潜水俱乐部负责人张先生也强调,参与鲨鱼池潜水项目的游客,在下池前必须签一份协议,其中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表示由个人承担责任的一份免责书以及年龄12周岁以下、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患者不宜参加的提醒声明。张先生表示,昨天的事故纯属意外,海底世界没有赔偿的责任,但是园方也愿意为大卫承担医疗费。
据记者了解,长风公园大洋海底世界“与鲨共舞”项目并不要求参与游客具备潜水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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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贴:被鲨鱼咬伤游客获赔1万元 发布时间:2005-11-14 17:30:55 旅游新闻来源:文新传媒网--东方早报? 经过两次开庭、几个月的调查审理之后,上海普陀区法院就今年7月17日发生在长风公园的一起鲨鱼伤人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上海长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梁医药费、交通费人民币805.80元,误工费人民币1909元,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今年7月17日下午,法籍华人张梁与好友一同到长风海洋世界参加“与鲨共舞”的潜水活动,潜水前原告曾签订了一份免责书,如发生意外,园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然而,拥有国际潜水资质证书和两年潜水经验的张梁却在潜水过程中被沙虎?咬伤右耳后侧。事发后,张梁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伤口清理后头部缝了3针。据此,张梁要求长风海洋世界给予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梁将长风海洋世界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万元。普陀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说法不一。
原告
海洋世界未尽“一对一”陪同义务
原告认为,自已被鲨鱼袭击是由于长风公园海洋世界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事发时工作人员在给鲨鱼喂食,鲨鱼进食后激起进攻欲望。同时3个潜水游客只有两个教练陪同,并未像其承诺的“一对一”。
被告
“一对一”是针对毫无经验的游客
而被告则认为,所谓的“一对一”是针对毫无潜水经验的游客,像张梁这样的情况,工作人员考虑到让游客尽兴,让其拥有一定的自由度。被告根据一段录像阐述了给鲨鱼喂食和鲨鱼咬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张梁和鲨鱼是相互“碰撞”,若鲨鱼真的冲张梁而来,那么当张梁受伤流血时,鲨鱼会进行再次攻击,但事实却是鲨鱼游开了。
法院审理
签订“免责书”不能使海洋世界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娱乐活动的法人,应尽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
其次,被告从“与鲨共舞”的潜水活动中,得到一定的收益,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要求,被告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以谋利为目的,因此对被告课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合理的。
至于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原告在参加此项活动前已签署了“免责书”,被告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法,法院认为,由于该“免责书”的内容有悖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虽然签了自己的名,但该免责书不能免除被告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
而对于原告提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万元的赔偿,因原告热爱冒险运动,对参加“与鲨共舞”的冒险活动有一定的认知和承受能力,同时原告提出上述赔偿数额又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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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贴:这个判决对在国内从事潜水活动的企业来讲,敲响了警钟。它提醒从业者“免责书”不是挡箭牌,开展潜水活动时,应该切实的保障顾客的安全。
从另一个侧面,通过这个案例,我国目前各俱乐部,要求学员所填的“免责书”我国的法律,支持吗?
请大家及了解有关法律的潜友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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